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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15    浏览次数: 838 次

  

为提高MPA培养质量,促进MPA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吸引高质量生源,根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校政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MPA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是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学年内注册的MPA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同学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条 MPA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优秀毕业论文奖和科研成果奖等三个奖项。MPA教育中心给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具体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奖励条件如下表所示:

奖项

标准(元/学年)

比例

条件

学业优秀奖

一等:5000

10%

参照《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执行

二等:2000

20%

三等:1000

30%

优秀毕业论文奖

2000

论文盲审优秀和论文答辩优秀

科研成果奖

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政字[2013]20号)执行,不设比例限制。

第三条 优秀毕业论文奖获得者的导师也获得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四条 为学院争取并获得与公共管理学科相关的委托课题,且到账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到账经费的2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中心领导、导师代表、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和督查、申诉工作两个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统筹领导、组织、协调评审工作,督查、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评选按照“学生个人申请、班级初评、领导小组最后审定”的程序进行,最后审定结束,在MPA教育中心官方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七条 MPA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和条件只能用于本学年,不跨学年使用。

第八条 MPA同学对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及时做出答复。若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提请裁决。

第九条 MPA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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