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档案转入学校、学年内注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在学生处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年根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对本单位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测评按同培养单位、同类型(学术学位型、专业学位型)、同年级进行。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和公共秩序;
3.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品德高尚,行为规范;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测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九条 奖项设置、金额标准、奖励比例
奖项 | 标准(元/学年) | 比例 | 说明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15% | 按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25% |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4000 | 45% |
第十条 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学校授予其“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受到处分;
2.学术失范;
3.弄虚作假;
4.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被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如被发现有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者,学校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学业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并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同时取消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跨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评选总体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初评、学校最后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培养单位初评,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办公室。
3.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公示。
4.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若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一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