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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5    浏览次数: 97 次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比例

第三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应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实行差额评选,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0%,优秀硕士研究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5%,各毕业生培养单位按1:1.1的比例(若差额不足1人,则以1人计算)进行推荐。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主修专业无补考课程,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三)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研究生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298分以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以上表彰一次。

(二)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表彰一次。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七条 担任过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八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已消过者除外);

(二)在申请奖助学金、缴纳学费和就业过程中有悖诚信原则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毕业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全面总结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三)学院推荐。院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的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学院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情况进行审核。

(五)差额评审。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统一对差额参评毕业生进行投票评选。

(六)公示确认。学生处将拟评优秀毕业生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9-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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