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针对硕士学位论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格式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规范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研报告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采取案例研究的形式。
2.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格式必须遵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排版。硕士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有专门要求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的程序要求
学位论文要经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匿名评审、论文答辩、论文定稿提交等环节,时间进程按照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所有环节都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预先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报告撰写
1.研究生初步拟定论文选题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撰写。
第五条 开题答辩
1.开题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着重对研究生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内容的系统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和开题意见。
2.研究生应充分吸取开题答辩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最终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案,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3.开题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需要在三个月以后重新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至少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两个月完成。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其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预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硕士生导师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需有实践导师参加。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参加表决。
学位论文预答辩着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至少推迟半年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术不端检测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15% 。
2.学位论文复制比在15%-25%(含)之间的,可在一周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3.学位论文复制比在25%-40%(含)的,可在半年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延期1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4.学位论文复制比在40%以上的,视为严重抄袭,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并提请学校给予论文作者警告处分。学位论文经再检测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评审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直接答辩、稍作修改后答辩、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和不同意答辩四个等级。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稍作修改后答辩”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送审。
学位论文经三次送审均“不同意答辩的”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副教授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专业学位原则上应有实践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答辩成绩分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不合格,不同意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以及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修改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需重新开题、预答辩、送审、答辩等。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两次都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七章 论文提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
凡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或经举报,被认定为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其已授学位并取消其重新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八章 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论文质量负有指导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初稿撰写、论文修改和提交定稿等工作,对学生的论文质量严格把关,阻止质量不合格的论文进入预答辩、检测、盲审、答辩和提交等环节。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1)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在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超过40%或论文盲审、答辩环节不合格的;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一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章 培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质量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和规范,培训本单位硕士生导师,监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切实履行导师责任,督促本单位研究生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及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省学位办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领导约谈相关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并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20%;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50%直至停招。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